百度版权纠纷和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办法
搜收录网整理 发布日期:2014/9/29 0:00:00

  一、引子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推广版权,又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近来来自的网易新闻就是百度文库何以成“贼”,因为担心分不到钱,作家们组成《维权联盟》状告百度侵权,最后百度封掉百度文库了解此事。最后的结果就是一个多输局面,作者无法收到版费,百度收不到流量费和广告费,网民无法方便地阅读那些作品。

  在企业经营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各个企业筑起高高的围墙,网络推广将自己的知识产品牢牢地保护起来,不让别人使用。你要用可以,拿钱来换。我不允许你用,不好意思,你就没有办法使用。企业们争相恐后地构筑专利保护墙,并与竞争对手形成专利恐怖平衡:你构筑的专利障碍我无法绕过去,我构筑的专利障碍你也无法绕过去,我们要么相互不要打专利战,要么大家一起死。这中间会浪费多大的人力物力,相信每一个大公司都会深有体会。此外由于对技术流通的人为阻碍,造成大量的重复发明,重新研制。这样对人力的浪费更是不得了。

  二、市场失灵与版权限制

  “市场失灵”是解释版权限制依据的经典理论之一。根据这一理论,版权法之所以不愿意扩大版权保护范围以彻底禁止私人使用,不但不追究在理论上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反而将其认定为合理使用,是因为立法者认识到过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难以达成任何协议。这样,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而言,对于社会来说,得到半条面包(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权人得不到使用费收入)比什么都得不到要强(即社会公众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权人也得不到使用费收入)。也就是说,当为达成许可而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远远超出交易的预期收益(既可以表现为许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声或者商誉的提高)时,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这时,人们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

  总之,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恰如版权天平两端的砝码,任何一端砝码的不当增减固然会导致天平暂时失衡,而完全去掉“版权限制”的砝码则势必摧毁版权天平本身。正如经济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时代在不断变化,但对经济学而言,“有所改变的只是答案而不是问题本身。”对于版权法来说也是如此:在网络时代,版权天平还是那架天平,砝码还是那两种砝码(即“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立法者的任务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变的只是天平两端托盘中的砝码数量以及为维持平衡而增减砝码的频率。

  三、对知识产权限制的深入思考

  知识产权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外来概念,它是为了解决知识传播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而来的。通过知识产权法规限制对知识产物的使用,维护提出者的利益。同时通过专利版权法限定保护时间,使得知识产物能够广泛传播,从而造福人类。

  中国古代社会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好的解决方法。网络营销在中国传统社会,技术的传承是通过子女,师徒来进行的,技术极度保密。原因很简单,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技术的传播会带来竞争,而且如果不保密的话不能为技术发明者带来最多的好处。虽然技术的传播有思想繁衍的需要,但是面临生存竞争的时候,其需要程度会大打折扣。而且在传承过程,师傅往往会留一手。这样在传承过程,技术会一点一点丢失,还会出现一再重复的发明,浪费人的智力。又由于儒家思想的统治钳制了人的创造力,这就共同造成中国的技术水平越来越落后,什么都是祖宗强大,什么都是越老越好。

  源自西方的知识产权法,解决了技术知识传承的问题,而且还能鼓励技术和知识的创新。但是专利版权的保护周期对知识产物的传播也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尤其是在中国,最常见的情况是当你完成了专利或者写出了作品、研制出了新技术获得了知识产权。此时由于知识产权的限制,大家并不会主动地支付专利费用和版权费用,宁愿放弃这种专利方法、拒绝版权产品,将它打入冷宫,或者采用盗版方式进行产品制作。这种现实对知识和思想的推广和宣传是很不利的。要知道很多文学作品都是有时代性的,很多专利同样有生效时间的。过了那个时期,这项技术这部文学作品可能就毫无用处。

  其中的关键就是利益的分配的问题。知识产权法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利益的转移,保障首创者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的中国,和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这往往造成新技术新思想的推广困难,出现大量人力物力浪费的现象。亚当.斯密有一个影响力非常大的观点:一切垄断都会对整体经济带来不好的作用。知识产权法起到的就是一种对思想和技术的垄断作用,看起来它保护了发明者的权益,但是它却极大地损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我们不妨改变这种垄断的思路,以便获得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案。

  四、一种可能更为合适的解决机制

  一种更为合适的可能机制是,通过专门机构从技术产品、网络营销或者文化产品中提取特别费用,利用这个特别费用向专利人和思想文化产品制作人统一提供经费,这样当然在一方面是打击了创新发明者的积极性,但是另一方面为技术和专利的推广大开方便之门。

  事实上,我们中的很多人仅仅看重金钱的作用,这是受到了一切向钱看文化的影响,它和西方商业文化有一致的地方。而名在很大程度上是重于利的。我们只要想办法降低他们所承担的风险(比如提供研发费用,或者折算研发费用,加倍支付给发明者),创新发明者在金钱上受到的损失,就可以从名誉上得到补偿。

  这个与文革中采用的流动红旗等等有相似之处,这个是存在一定道理的,想想有多少学者在争夺冠名权就明白了。思想的繁衍是人类的一种本能需要,处理得好,名比利更直接,更能满足人的本质需要。人活于世,在追求肉体和精神生存,追求肉体和精神的繁衍,追求肉体和精神的完善和进化。支配也是为了繁衍,永恒也是为了繁衍。这就是共性,也就是最本质的追求。利可以转化成名,利还可以通过转化满足肉体和思想的完整和繁衍的需求。名可以转化成利,名可以直接满足思想繁衍的追求,故名比利更接近人的本质追求。

  对于作家,当他们写作一本文学作品,并印刷出版时,由一个独立的机构从国库中按照其销量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笔费用来自对书籍销售时收取的税费。但是当别人需要使用或者改编这些文字时,他们并不需要支付版权费,但是他们必须指明文字的出处和来源。否则由作者提出或者政府提出,追究侵犯作者署名权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主要不是由罚款来解决,而是视实际侵犯情况向公众媒体公示,严重记入个人档案以影响盗版者的信誉、信用。这样这些作家,他们同样有创作动力,有宣传自己作品的动力。而且这种做法并不妨碍其思想,其作品的推广和繁衍。

  对于技术发明者,同样可以类似处理。当他们的技术发明得到企业的利用,并形成产品时,企业必须向政府指出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和使用次数,以便政府根据产品使用技术的情况,统计该技术的应用范围和数量。企业并不因此而支付专利费用,政府也不依据这个信息进行征税。政府利用这个统计信息从收取的税款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技术发明者。

  取消了专利费用之后,为企业解脱了专利相关的费用。这将大大加强专利转换成产品的步伐,推动技术的快速传播,这对企业和专利拥有者都是双赢的局面。毕竟专利技术的推广给专利发明人带来的同样是一种思想的繁衍。

  五、结束语

  如果按照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我们怎么会存在百度版权纠纷问题?我们又如何会因此出现双输的局面?我们如何又会面临专利保护问题,如何又会面临专利恐怖平衡问题?此时盗版的意义只存在于名誉权的争夺。当然有些涉及到利益的情况就需要专利注册之类的保护了。但是在这种解决方案之下,专利注册费用当然需要大大地降低,因为这样大大降低了专利保护所需的力度。

  当然本文提出方法一定还会存在很多漏洞,在实际实施和执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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